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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神木县、府谷县发展改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我委制定了《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与2016年7月2日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不一致的地方,遵从上位法规定。原《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暂行办法(修订稿)》(陕发改环资〔2015〕1338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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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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