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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和实施规则

2008-10-17

2008年 第64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四批)》《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储水式电热水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家用电磁灶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计算机显示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复印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31日前出厂的产品,可延迟至2010年3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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