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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完善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促进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新发改环资〔2017〕30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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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发改委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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