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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出台《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2017-04-24

    近日,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旨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

    《办法》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不得通过审批;企业投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各地应依法建立健全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由省级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后,由本级节能监察机构或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省内相应节能监察机构进行节能监察;省级节能监察机构应对市(州)、县(市、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监察情况进行抽查。
    《办法》还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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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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