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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2017-01-2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和改革委(局):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市、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5000吨(含)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暂仍按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三、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编制节能报告。在达到深度要求的前提下,节能报告可委托相关机构编制,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编制。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暂行,待《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后,按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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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省政府网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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