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能评制度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2015-12-25

新经信环资〔2015〕45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
    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新经信环资[2011]35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能够严把工业能耗增长源头关,持续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对工业领域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使我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更加规范,我委结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2014年本)》(以下简称《指南》)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申报程序
    (一)根据《办法》规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凡向我委申请开展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由地级经信委审核同意并出具申请文件,否则不予受理。
    (二)根据《办法》规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工作坚持独立性和前置性原则。属于上报审核和核准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审核、核准之前完成节能评估和审查。属于备案类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完成备案手续后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凡不按规定开展节能评估与审查的项目,我委不再补办相关手续。
    二、规范评估程序
    (一)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以《指南》作为现阶段工作依据,凡向我委申请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提交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应依照《指南》要求编制。
    (二)凡向我委申请节能审查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节能评估报告书“能源消费影响评估”章节,分别分析和判断该项目对自治区、所在地州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通过我委节能评估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在所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报告编制人员专业应与项目紧密相关,并在报告编写前务必完成现场踏勘。评估项目负责人应在专家评审会上做主汇报,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派熟悉项目进展和能源消耗的业务领导参加专家评审会。
    三、规范审查程序
    (一)我委委托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作为自治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依据《指南》开展项目符合性审查、专家评审、阶段总结等工作。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要进一步完善节能评审工作机制,根据项目所在行业分专业组建专家评审组,严格执行评分退回机制,结合项目用能情况开展现场踏勘、召开专家评审会、组织函审等工作。我委将根据评审机构提出的评审意见,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文件。
    (二)首次未能通过专家评审会审查的评估报告,其编制机构应在3个月内修改完善并再次提交专家审核。在12个月内出现2次报告书不能通过专家评审会审查的节能服务机构,我委半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节能评估业务。对连续两年内未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的节能服务机构,我委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按照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分级管理的规定,各地经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权限内开展节能审查工作过程中,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
联系人:自治区节能监察总队  梁勇    0991-4509667
    自治区经信委环资处  加纳    0991-452369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发

字体大小 [] []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网站首页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网上调查 | 成绩查询 | 历史回顾
主办单位:国家节能中心  京ICP备1905668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6228号
技术支持:北京神州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国家节能中心 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