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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14]240号
 
  各有关单位:
 
  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之一,是指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托管费用的一种能源管理模式。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是培育新型节能管理机制,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有益探索。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入挖掘“内涵促降”潜力,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京发改〔2013〕1132)要求,本市计划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2.必须是集设备、人员、运行维护于一体的全托管模式,能源托管费用实行“包干制”。
 
  3.项目预计年节能量3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且由节能改造产生的年节能量不低于项目年节能量的30%。对于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以及年节能量较大的项目,予以优先考虑。
 
  4.项目边界清楚,基准能耗统计台账齐全。
 
  5.满足本市计量器具配备要求,要设有能源管控中心或纳入北京市节能监控服务平台,接受能耗实时监测。
 
  6.项目被托管前,应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托管合同期3年以上(含)。
 
  7.节能服务公司已通过国家审核备案。
 
  8.申报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已经过投资管理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9.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
 
  二、项目申报、审核与实施
 
  1.项目申报。试点项目应当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联合申报,并于2014年2月28日(星期五)前将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408室。申报材料包括:
 
  (1)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一式1份);
 
  (2)试点项目合同(草案)复印件(参照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制定的能源费用托管型试点项目合同文本格式,一式1份);
 
  (3)项目可研报告(一式1份);
 
  (4)能源系统稳定运行2年以上(含)的证明材料(一式1份);
 
  (5)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一式1份);
 
  (6)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声明(一式1份)。
 
  上述材料都需加盖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的公章。
 
  2.项目审核确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试点项目进行评审,并于2014年4月联合下发通知,确定试点项目。
 
  3.项目实施。试点项目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报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设在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备案(参照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备案程序),在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基准能耗后按照合同约定实施项目。
 
  三、关于财政奖励资金
 
  项目实施一个会计年度后,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可联合向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核定的节能量,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做好试点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密切跟踪试点实施情况,及时报告工作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宣传推介先进典型。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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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发改委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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