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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经信委,节能办:

    为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国办发 [2010]25 号)、财政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 [2010]2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 [2010]2528 号)的有关要求,省经信委、省节能办制定了《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山东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所谓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淘。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通过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 2007 年 1 月 1 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省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十二)不符合国家和省时间要求的项目。
    第七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 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 吨标准煤以下、100 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 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按定的时间向项目所在地市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实施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建设规模、主要购置设备;
    4、项目投资总额。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正本。
    (五)合同双方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出示项目新置设备、设施等费用发票原件,并提供该发票复印件,复印件经加盖投资单位的公章。
    (七)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企业的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经第三方机构确认项目年节能
    第十一条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将项目报省经信委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四年内取消其申报国家和省财政奖励资金的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节能量、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保证项目真实可靠。市里审查不严格,经国家和省核查落实的,相应核减下年度资金规模。
    第十四条 省经信委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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