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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八批)和实施规则

2011-11-28

2011年第22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八批)》、《打印机、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数字电视接收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 
    《打印机、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数字电视接收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3年1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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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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