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节能中心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本注册商标”,国家节能中心简称“中心”)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注册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40414345,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42类:技术研究;节能领域的咨询;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能源审计;环境测试和检查服务;可替代能源产生领域的技术咨询服务;能源研究;提供关于碳抵消的消息、建议和咨询;减少碳排放的研究;平台即服务(PaaS)。
第三条 本注册商标及其释义如下:
(一)最内侧是国家节能中心标识,“節”和“能”的艺术变形体,艺术字上部分两个“e”,是“energy efficiency”的缩写,均寓意“节能”;外侧用汉字标注“国家节能中心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字样。
(二)圆形轮廓最外侧为四瓣向外延伸的绿色叶瓣,象征着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所代表的先进适用技术向外扩散和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整体色调为绿色,象征着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的宣传推广将会在提高能效、降低成本、保护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等方面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第四条 本商标注册人为国家节能中心,可依法通过签订《国家节能中心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以下简称“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获得“国家节能中心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单位(以下简称“该典型案例”)在本案例上使用本注册商标,但本案例同一技术使用形成的其他案例等其他情况均不能使用。
第五条 国家节能中心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技术单位(以下简称“典型案例技术单位”)可以在以下两方面使用本注册商标:
(一)在该典型案例中应用了该典型案例节能技术的设备、产品、工程、项目或其他附着物上。
(二)在该典型案例的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如纸制宣传品、视频影像宣传片等。
第六条 使用本注册商标时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本注册商标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使用,但不能对商标做任何修改使用,包括不得任意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或者其组合,不能改变商标整体形制,不能部分使用,不得超越许可的范围使用。
第七条 使用本注册商标时,可以在该典型案例应用了该典型案例节能技术的设备、产品、工程、项目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注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注册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第八条 中心对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实行审核备案制。典型案例技术单位使用本注册商标应事先向国家节能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填写《许可使用国家节能中心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注册商标备案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心监督本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被许可单位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例相关设备、产品和服务等质量。
第九条 本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有效期为三年,自被许可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日期算起。
第十条 本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典型案例技术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内重新向中心提出续用书面申请,中心组织专家综合研判是否许可申请单位继续使用本注册商标。同意继续许可使用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本注册商标再次许可使用日期算起。
第十一条 本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单位存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中心将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中心将解除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取消其商标使用资格,书面通知对方并公告;对违法使用本注册商标者,中心有权直接取消其商标使用资格,并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许可使用国家节能中心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注册商标备案申请表》和《国家节能中心重点节能技术应用典型案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一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节能中心推广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