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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2020-07-31

各盟市能源局、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近年来,自治区依托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快速发展。但是,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部分地区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风电、光伏发电规划执行不严格,核准、备案管理不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推动自治区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自治区将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结合电力外送通道规划及区内消纳能力等条件科学统筹做好风电、光伏发电等中长期规划。进一步强化规划目标引导和约束,合理布局和有序推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发展。原则上重点在荒漠地区、边境沿线、采煤沉陷区、露天矿排土场等地布局风电、光伏电站,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的风电、光伏发电项目。 

       二、加强审批管理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审批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风电、光伏发电领域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各项规定。从2020年起,对于超国家建设规模核准、备案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的盟市,将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取消所在盟市下一年度的项目竞争性配置或安排国家建设规模的资格,给企业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各盟市自行承担。

       三、加强建设管理。

       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梳理摸清家底,有序分类推进存量项目建设。对于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十三五”规划期间纳入国家建设规模的项目,原则上要在2020年底建成并网;对于不具备建设条件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的项目,应及时予以清理和废止,及时腾出发展空间。 

       四、加强签约管理

       为进一步发挥各大发电企业集团在清洁能源开发方面的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自治区政府已经陆续与各发电集团签署了深化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原则上各盟市旗县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必须与自治区规划相衔接。对于各盟市旗县超自治区规划签署的合作开发协议,自治区将不予支持。 

       请各盟市能源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工作,共同推动自治区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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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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