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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订节能条例 运用价格激励措施推动节能工作

2020-06-30

    629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幕,会议审议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根据《修订草案修改稿》,我省或将把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实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节能,运用价格激励措施推动节能工作。      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      加强节能教育,有利于增强全民节能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      实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有利于从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两个方面降低能源消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是必要的。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规定,加快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必要的。      《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      推动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节能      为进一步强化工业领域的节能举措,《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能的有关要求的,推进能源资源优化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行业结构调整,推进用能结构和企业布局优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发展集中供热和能源梯级利用。      运用价格激励措施推动节能工作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用能单位的能源使用,有利于调动用能单位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供能单位合理地安排产能,缓解季节性和高峰时段能源供需矛盾,是必要的。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改革。实行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和蓄冷、蓄热以及其他蓄能电价等价格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主要耗能行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鼓励电力企业与用户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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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安在线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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