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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将调整 绿色采购力度持续加大

2019-02-19

    21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简化节能(节水)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优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市场环境。《通知》自4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此外,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能够让供给方与需求方依照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管理。”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财政学会绩效管理研究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泽彩告诉经济日报记者,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能够有效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激励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研发、推广和使用。 

  《通知》明确,逐步扩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加强对相关认证市场监管力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认证违法行为。“《通知》是在此前20多期节能环保清单基础上作出的改进。实际上,这项工作一直在有条不紊地推进中,绿色采购是我国大力推广的一项工作,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王泽彩表示。 

  根据《通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建立与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的链接,方便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查询、了解认证机构和获证产品相关情况。《通知》明确,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考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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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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