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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圆满完成了2017年国家重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

2017-11-30

    根据国家工信部《2017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工信部节函〔2017〕95号)和《工信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7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7〕387号)和宁夏自治区经信委《关于开展2017年度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的通知》(宁经信节能发〔2017〕159号)要求,截至11月中旬,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圆满完成了2017年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
    2017年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共承担国家节能监察任务115家。其中:2016年国家重大工业专项节能监察中发现的违规及不合理用能企业48家,钢铁企业能耗限额专项监察1家,水泥企业23家(15家为水泥全线生产企业,8家为水泥粉磨站生产企业),其他行业监察23家(铁合金9家、电石9家、电解铝3家、合成氨1家、建筑卫生陶瓷1家),电机使用企业9家,锅炉使用企业11家,对8家单位产品能耗超限企业和1家原始资料不全企业,依法对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通过这次监察,2017年我区节能监察工作成绩显著,一是通过加强节能监察,多数被监察单位对节能工作比较重视,能够自觉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节能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节能岗位人员业务能力基本能够满足企业节能管理要求,节能和清洁生产意识有明显提高;二是通过创新监察新模式、新途径,建立节能监察长效机制,不断加强执法力度,积极推进高效电机替代淘汰落后机电设备工作,超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状况得到有效遏制,企业能效水平有所提高。对监察时发现的《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可操作性不强、节能监察机构法律地位还未从根本上解决、专项监察的组织协调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补助资金使用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下步工作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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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宁夏节能监察中心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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