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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的通知

2017-08-04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关事务管理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关于部门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我局修订了《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已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主要修订内容
    《统计制度》中删除了“邮政编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煤炭热值”等4个指标;增设了“液化石油气”“充电桩数量”指标和“采暖面积”其中项指标;将“组织机构代码”指标调整为“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用地面积”指标从基1表调整到基2表;将“编制人数”调整为单独指标,将综合表报告期别统一调整为年报。
    二、有关要求
    (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省(区、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编制《统计制度》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范围内各级各类公共机构有关报表的填报周期、报送方式及时限等,于今年10月31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司备案。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级和本地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分析报告》,与统计数据同步报送。
    (三)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建立数据质量抽查和会审机制,每年对所辖(属)5%以上的公共机构进行抽查,所辖(属)公共机构50家以上的节能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上年度能耗数据会审,确保统计数据完整、真实、准确。
  
国管局
2017年7月20日
    附    件:
    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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