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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府〔2017〕4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工作,促进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我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依据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完成情况,对各市县新上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第五条 全省各级节能审查机关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章 节能审查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为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第七条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析评价依据;
    (二)项目简要概况;
    (三)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四)项目节能措施分析,包括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分析,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
    (六)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填写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提交项目节能报告等材料。
    第十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评审条件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根据项目专业类别组织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地开展节能评审,并在委托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承担节能报告编制的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依据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
    (二)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
    (三)项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2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凡按照相关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六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市县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评审机构等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了依照本办法进行节能审查外,还执行国家和我省其他节能评估审查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等三个产业园区和路网、光网、电网、气网、水网等“五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依照我省其他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实施问题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8〕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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