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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重点
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征集和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节能中心,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16〕74号)、《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19号)的要求以及《G20能效引领计划》,为加快重点节能技术和节能实践的推广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绿色发展,我委拟于近期开展国家重点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征集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纳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7年本 节能部分),面向全社会宣传推广,并将评选国内最佳节能技术和最佳节能实践(以下简称“双十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点节能技术征集
    (一)技术范围。煤炭、电力、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机械、纺织、轻工等工业行业,农业、建筑、交通、通信、民用及商用等领域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全行业普及率在50%以上的技术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二)技术要求。推荐技术应符合节能降碳效果显著、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等条件;能够反映节能技术最新进展,可以在全行业或多领域广泛应用,推广潜力较大,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报送内容。请你们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重点节能技术,并按要求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附件1),技术提供单位应按照要求仔细填写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附件2),具体填写说明详见附件3。各申报单位报送技术原则上不超过10项。
    二、关于技术推广目录中原有重点节能技术更新
    请各申报单位上报《国家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2016年本 节能部分)中已有重点节能技术的推广进展、相关指标等情况,增加新的典型案例和技术提供单位,对能效指标明显提高的技术更新其相关指标。各申报单位对全行业普及率较高的技术;技术提供单位没有积极推广,推广比例没有明显提高的技术;在同一领域,已被更先进、更可行的节能技术替代的技术提出是否调出目录的建议。对需要更新的技术,填写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附件4)。
    三、关于最佳节能实践征集
    拟推荐的最佳节能实践,其节能管理、节能技术和水平达到同行业的领先水平,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原创性,同时示范性强,可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能够产生较好的社会协同效应,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请你们作为组织申报单位,认真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工业、建筑领域中的最佳节能实践,并按要求填写最佳节能实践推荐表(附件5),各申报单位报送节能实践原则上不超过3项。
    请你们于2017年4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文字版(2套)和电子版(需刻制光盘,1套)报送至我委(环资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联系人:刘  勇    
    电 话:(010)68505591
    传 真:(010)68505561
    国家节能中心联系人:马楠松  辛  升
    电 话:(010)68585777-6039/6025
    传 真:(010)68585777-6040
    邮 箱:jntg@chinanecc.cn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联系人:胡楠  姜颖金
    电 话:(010)83886356/6699
    传 真:(010)83886092
    邮 箱:hunan@cqc.com.cn
 
    附件:
    1.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
    2.重点节能技术申请报告
    3.重点节能技术推荐汇总表及申请报告填写说明
    4.重点节能技术更新情况表
    5.中国“双十佳”最佳节能实践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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