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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2016-11-29

    11月24日,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规划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具备条件的应配建雨水回收利用设施,同时鼓励开发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

    《条例》规定,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确定建筑物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方案时,应当对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可再生能源。
    民用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设计节水设施。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绿地率在40%以上或者规划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具备条件的应当配套设计雨水回收利用设施。鼓励自建中水回用设施或者利用市政中水。
    装配式建筑设计应当合理确定预制装配率,优先选用混凝土结构、钢结构、装修一体化等技术。鼓励新建住宅施工装修一体化或者菜单式装修。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城市新建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民用建筑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生态居住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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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秦都市报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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