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25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环科园、经济开发区、丁蜀镇经发局:
为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促进企业科学合理用能,切实提高节能降耗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规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无锡市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实施办法》(锡经信规[2013]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当前工业项目审批管理和工业节能监管的通知》(宜政办发[2012]162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宜兴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节能评估审查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业投资项目(含新上、技改等)实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除市发改委上报无锡市、省、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余项目均由市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审查。
2、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耗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或电力消耗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耗消费量1000吨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电力消耗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天然气消费量50至100万立方米,或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三)上述款项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评估登记表(见附件1)。
投资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工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见附件1),节能评估报告表或报告书须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中介机构(见附件2)编制。
3、节能评估评估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和格式要求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参照国家节能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工作指南》编制。主要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企业概况、项目规模、工艺方案、技经指标等);项目用能情况(能源消费种类、数量等);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能源消费量、消费结构、利用效率及对当地的影响,主要工序、产品能耗指标、能效对比,技改前后对比等);节能技术管理措施(采用新工艺、节能新技术、新装备、管理措施及节能效果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核算;存在问题和建议;明确的结论。
4、收费标准。市经信委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不收费,委托节能监察机构(专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标准按国家的关规定执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自行选择单位(见附件2)协商定价,参照市经信委制订的收费指导价(见附件3)。
5、市经信委节能科具体负责对建设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文件的组织评审及审查,市经信委出具相关审查意见,抄送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6、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需建设单位提供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方能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节能评估审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7、项目如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批文延期,应对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或申请延期;用能工艺、主要耗能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改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审查。
二、操作程序
1、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工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并经属地政府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2、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a、立项审批(备案、核准)部门前期工作联系单,化工项目、限制类项目提供联合会审意见。
b、当地政府已签署审核意见的《工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
c、规范的项目建议书(包含投资规模、产能、使用能源品种及能耗、能源供应,生产工艺方案、设备清单,节能技术、产品、措施,安全、环保等方面内容)。
d、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e、其他相关材料。
3、节能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在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评估报告书(表)。
4、项目建设单位将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节能评估登记表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经信委窗口。窗口对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受理后送交市经信委节能科组织评审、审查(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需要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出具建设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意见。一般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专家评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监管和处罚
1、各镇、园区、街道负责督促属地项目建设单位落实节能评估中的节能规定、要求、技术管理措施等。市节能监察机构负责对建设单位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2、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经查实,市经信委撤销对该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批部门撤销对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建设单位再开工建设或投产则依非法论处。
3、各节能评估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确保节能评估报告质量,发现节能评估报告书(表)编制粗制滥造、内容失实、恶意竞争、乱收费用等行为,情节较轻的市经信委责令其改正,多次发现或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编制资格。
4、负责节能评估的工作人员或单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并导致评价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依据节能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实行期间,国家、省、市有出台新规定则从其规定。
解释权归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1:工业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
附件2:节能评估机构名单
附件3: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收费指导价
宜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