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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

2015-12-25

(渝经信发〔2015〕25号)

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各有关单位:
    为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市政府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职责分工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有关简政放权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经济信息系统权限范围内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做如下规定。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渝文审〔2015〕30号),请遵照执行。
    一、节能评估
    (一)节能评估文件等级分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1.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0.1229 kgce/(kWh),下同),或满足下列单一能源种类消费量的:年新增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年新增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年新增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深度要求见附件1。
    2.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满足下列单一能源种类消费量的:年新增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年新增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年新增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2。
    3.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评估登记表。
    节能评估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3。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述分类规定,认真组织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也可按照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填写。
    建设单位和编制机构应当共同对节能评估文件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及标准,列入项目概预算。
    二、节能审查
    (一)节能审查权限。
    我市经济和信息化系统负责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的审查或登记备案工作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即由市、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负责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或登记备案由同级经济信息委(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二)节能审查的程序。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核准或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节能评估文件审查或登记备案。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后,通过委托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的形式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受委托的评审机构或专家评审会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参考节能评审意见,综合考虑当地节能现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不得委托编制节能评估文件的机构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
    对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不进行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直接给予备案登记。
    (三)节能审查的时限要求。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审查或是备案登记工作。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节能审查机关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评审的,应当要求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自行组织专家评审会的,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四)节能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
    2.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3.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4.节能评估文件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5.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6.结论。
    (五)节能评审费用。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委托评审的节能审查机关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节能评估审查的有效期和变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应当与项目核准、备案的有效期一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申请核准、备案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文件、节能登记备案意见延期审核。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含)以上的,或者因项目能耗变化而导致节能评估文件等级变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审查机关重新报送审查。
    四、监管和处罚
    (一)节能审查机关的责任。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文件、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项目建设单位的责任。
  未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第十八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三)节能评估机构和评审机构的责任。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和受委托的节能评审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或节能评审意见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节能审查工作人员责任。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通知》(渝经环资〔2008〕4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2.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
    3.项目节能评估登记表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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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市经济信息委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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