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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和使用能源,从源头上防止能源浪费,有效控制能源消耗的增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资环发[2010]1387号,以下简称《能评通知》)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太原市工作实际,现将《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能评办法》中关于“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核准或备案新建、改建、扩建或拆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时,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等有关规定,凡太原市发改委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统称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由政务大厅发改委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初审;由太原市发改委节能减排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中心)负责对评估文件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对节能登记表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由市发改委资环处负责审查后出具批复意见。

  二、自启动审查程序起,各相关处室和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节能评审工作。其中,节能评估报告书评审时限为15个工作日;报告表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审核时限为5个工作日。

  市节能减排中心会同相关处室依据有关节能政策、法规和规定,及时调整、发布信息,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的节能管理与培训工作。

  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见附件。

  附件:太原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流程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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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策法规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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