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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12-07

各市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商务局(贸易局、贸粮局)、国资委、质量技监局、统计局、银监分局、能源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5月12日第10号公告发布的“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和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1〕87号)要求,省经信委、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质量技监局、统计局、浙江银监局、能源局决定对我省列入国家“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1220家企业(单位)组织实施“万吨千家”节能行动。现将《浙江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详见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5月12日第10号公告,可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www.sdpc.gov.cn或省经信委网站www.zjjxw.gov.cn 查询下载。)

  各地、各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万吨千家”节能行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狠抓落实,确保我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取得实效。

  各地经信部门要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本地区“万吨千家”节能行动。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万吨千家”企业(单位)按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并与各企业(单位)签订“十二五”及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要加强对“万吨千家”企业(单位)的节能监督检查,认真开展能源审计报告审核工作,按时完成本地区“万吨千家”企业(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考核。

  请各市经信委确定一名“万吨千家”节能行动联系人,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于8月30日前报省经信委(资源处)。

  联系人:俞文苗,电话(传真):0571-87056763,邮箱:yuwm@zjjxw.gov.cn

  附件:浙江省“万吨千家”节能行动实施方案

省经信委 省发改委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商务厅 省国资委 省质量技监局

省统计局 浙江银监局 省能源局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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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能源监察总队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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