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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12-07

鲁经信资字[2012]239号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委)、商务局、国资监管机构、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银监分局、节能办: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强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要求,确定在全省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现将《山东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的关键时期,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省资源环境约束日趋强化,节能减排形势仍十分严峻。各市、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方式、调结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节能目标责任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取得实效。

  请各市节能办确定1名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联系人,于5月25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报省节能办(资源节约处)。

  联系人及电话:王  军   0531-86902027

         伍剑锋   0531-86907221

  附件:1、山东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2、山东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和“十二五”节能量目标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山东省物价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节约能源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1:

山东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1]47号)要求,“十二五”期间,在全省组织开展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千家企业范围

  纳入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企业均为独立核算的重点用能单位,包括:

  (一)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客运、货运企业和沿海、内河港口企业;或拥有600辆及以上车辆的客运、货运企业,货物吞吐量5千万吨及以上的沿海、内河港口企业;

  (三)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或营业面积8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宾馆饭店、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商贸企业、在校生人数1万人及以上的学校。

  千家企业能源消费量占全社会能源消费量的57%,是节能工作的重点对象。抓好千家企业节能管理,是实现“十二五”全省单位GDP能耗降低17%、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21%、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8%等指标的重要支撑和保证。为保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连续性,原则上“十二五”期间不对千家企业名单作大的调整。千家企业破产、兼并、改组改制以及生产规模变化和能源消耗发生较大变化,或按照产业政策需要关闭的,由市节能主管部门会同统计等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节能办、统计局核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进行调整。“十二五”期间新增重点用能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法强化政府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推动千家企业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引导。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以企业为主体,政府相关部门通过指导、扶持、激励、监管等措施,组织实施。

  2、统筹协调,属地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实施工作。千家企业要接受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3、多措并举,务求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责任考核,落实奖惩机制,加强节能管理,推广先进节能技术,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节能效果。

  (三)主要目标

  到2015年,千家企业节能管理水平显著提升,节能长效机制基本形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十二五”期间,千家企业累计实现节能量2530万吨标准煤。开展省钢铁产业结构调整试点企业,到2015年吨钢综合能耗比2009年降低3.9%以上。

  三、千家企业节能工作要求

  (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千家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须具有省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能源管理师资格。千家企业要于8月底前将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报市节能办备案。

  (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千家企业要建立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将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要将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加强监督,一级抓一级,逐级考核,落实奖惩。“十二五”期间,千家企业年度节能目标完成进度要达到时间进度要求。

  (三)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千家企业要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全面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注重节能文化建设,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鼓励企业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四)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工作。千家企业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完善测量管理体系,努力实现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要逐步建立能源管理中心,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要按照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并按时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五)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千家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要在本实施方案下发的半年内,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市节能办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在告知后的2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各市节能办要于今年年底前将审计报告和节能规划报省节能办备案,省节能办组织抽查。

  (六)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千家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节能技术进步。要加强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采用国家和省重点推广的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促进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要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高效换热器、节约替代石油等重点节能工程。要积极开展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七)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千家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要加快老旧电机更新改造,积极使用国家、省重点推广的高效节能电机。交通运输企业要深入开展“车船路港”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应用通用型交通节能技术,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黄标车,调整运力结构。

  (八)开展能效对标达标工作。千家企业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达到国家限额标准,有省能耗限额标准的,要达到省标准。客货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要学习同行业能效水平先进单位的节能管理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制定详细的能效对标方案,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促进企业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集团企业要组织各下属企业开展能效竞赛活动。

  (九)建立健全节能激励约束机制。千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制度,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与干部职工工作绩效相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评先创优的重要指标。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在节能管理、节能发明创造、节能挖潜降耗等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或完不成节能目标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十)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千家企业要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加强节约型文化建设,增强员工节能的社会责任感,构建全员参与的节能低碳企业文化。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设备操作人员、车船驾驶人员等开展节能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宾馆饭店、商贸企业要加强对消费者的节能宣传,学校要把节能教育、环境教育纳入素质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四、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负责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全省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将千家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分解落实国家下达我省的千家企业节能量目标,做好监督、考核工作。推动建立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系统,编制发布千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探索建立千家企业能耗总量控制、节能量交易制度,开展相关试点工作。每年3月底之前,完成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公告考核结果。4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各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将省下达的千家企业节能量目标落实到企业。做好所在地千家企业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强化对千家企业的节能监察。

  (三)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指导,强化行业监管,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省财政厅要加大节能专项资金、减排专项资金对千家企业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省质监局要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节能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对千家企业能源计量器具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节能监管。

  省统计局要做好千家企业相关节能统计工作,及时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节能办)通报企业相关数据。

  省国资委要将省管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企业业绩考核范围,作为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问责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各市国资监管机构要相应加强对市属监管企业的节能考核,落实奖惩机制。

  省物价局要加大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范围,提高加价标准。

  省银监局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千家企业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充分考虑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节能严重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投放。

  (四)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依法对千家企业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设备情况、节能规划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五)节能服务机构要配合节能主管部门,落实实施方案。传播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组织开展节能培训,指导千家企业定期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

  (六)有关行业协会要跟踪研究国内、国际先进能效水平和节能技术,指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工作,为企业节能管理、技术开发和节能改造提供咨询和培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围绕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建立起责任明确、分工协调、一级抓一级的工作体系,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二)健全节能法规和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约能源、清洁生产等法律、法规,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规,修订《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高耗能行业区域限批、企业限批等政策。制(修)订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提高准入门槛。研究制定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

  (三)加强节能监督检查。组织对千家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执行固定资产投资联系会议审查制度,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严肃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开展节能评估审查,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项目依法进行查处。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我省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并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强化统计执法检查,加大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统计造假的,依法严厉查处。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按照节能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四)加大节能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加大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项目。落实国家支持节能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领域的投入。建立银行绿色评级制度,将绿色信贷成效与银行机构高管人员履职、机构准入、业务发展相挂钩。鼓励重点用能企业积极开展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建立健全企业节能目标奖惩机制。探索建立重点用能企业用能总量与单位能耗指标相结合的节能目标考核制度和节能量交易制度。对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企业,强制开展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金融机构要对其实施限制性贷款政策。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省管企业和市县监管企业,要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紧密挂钩。对未完成节能目标的中央企业,要将企业名单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

  (六)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系统。加强节能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施节能管理数字化工程,建立省、市、千家企业能源管理基础数据库。

  (七)强化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报道千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曝光浪费能源的反面典型,公布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千家企业名单,追踪报道节能整改情况。探索建立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节能主题实践活动,倡导先进节能理念,弘扬节能环保社会风尚,使节能成为企业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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