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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2-12-07

闽节能办〔2012〕9号

各有关单位、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贸发局、商贸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级节能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12年第10号公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节能办公室制定《福建省“十二五”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同时公布福建省“十二五”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福建省“十二五”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2、福建省“十二五”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企业名单及节能量目标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附件1

福建省“十二五”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873号)和《福建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确保实现我省“十二五”节能目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

  一、 范围和主要目标

  (一)行动范围: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企业;部分交通运输、商贸、学校单位。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福建省重点用能企业共实现节约能源525万吨标准煤,节能管理水平显著提升,长效节能机制基本形成,能源利用效率大幅度提高,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部门职责

  (一)省节能办负责统筹协调,将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交通、公共机构、商贸、电力等重点用能企业。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各地区开展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纳入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每年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并将结果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未完成年度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

  (二)各设区市经贸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统筹推进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低碳行动的实施工作,将省级下达的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落实到企业,做好监督、考核工作。督促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落实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强化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监察。每年2月底之前,负责对本地区重点工业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上报省经贸委(节能量按照环比累加方式计算,企业(单位)节能量根据《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13234-2009》的相关规定计算,工业企业按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进行计算)。

  (三)公共机构、交通运输、商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行业指导,强化行业监管,督促行动方案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每年2月底之前,完成本行业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并于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抄报省节能办(节能量按照环比累加方式计算,道路运输和水运企业、港口企业、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电力企业的节能量原则上分别按照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单位货物吞吐量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网元营业额能耗、在校生人均能耗、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指标进行计算)。

  财政部门要加大预算内投资和节能专项资金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的支持力度,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质检部门要依据《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和相关节能技术规范等要求,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能源计量器具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节能监管。

  统计部门要做好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统计工作,每半年向节能主管部门通报重点用能企业能源消费情况。

  银监会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在企业信用评级、信贷准入和退出管理中充分考虑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对节能严重不达标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控制贷款投放。

  (四)各级节能中心要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依法对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情况、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淘汰落后设备情况、节能规划落实情况等开展专项监察,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组织开展节能培训,指导重点用能企业定期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

  (五)有关行业协会要跟踪研究国内、国际先进能效水平和节能技术,指导企业开展能效对标工作,为企业节能管理、技术开发和节能改造提供咨询和培训。

  三、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工作要求

  (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重点用能企业要成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挂帅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节能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能源管理岗位,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加强对能源管理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

  (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重点用能企业要建立和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将本企业的节能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车间、班组和岗位。要把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员工业绩考核范畴,加强监督,一级抓一级,逐级考核,落实奖惩。重点用能企业“十二五”年度节能目标完成进度不得低于时间进度。

  (三)建立能源管理体系。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逐步形成自觉贯彻节能法律法规与政策标准,主动采用先进节能管理方法与技术,实施能源利用全过程管理,注重节能文化建设的企业节能管理机制,做到工作持续改进、管理持续优化、能效持续提高。

  (四)加强能源计量统计工作。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要求,配备合理的能源计量器具,实现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要创造条件建立能源管控中心,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约化管理模式,对企业的能源生产、输送、分配、使用各环节进行集中监控管理。建立健全能源消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定期开展能耗数据分析。安排专人负责填报并按时上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并按要求及时上报设区市经贸主管部门。

  (五)开展能源审计和编制节能规划。重点用能企业要按照《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GB/T17166)的要求,开展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编制企业“十二五”节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要在本文下发的半年内,完成能源审计,将能源审计报告报送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应在告知后的3个月内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提交。

  (六)加大节能技术改造力度。重点用能企业每年都要安排专门资金用于节能技术进步等工作。要加强节能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积极采用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中推荐的技术、产品和工艺,促进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产品结构升级。要加快实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燃煤锅炉(窑炉)改造、高效换热器、节约替代石油等重点节能工程。要积极开展与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

  (七)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用能企业要依照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政府规划要求,按期淘汰落后产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要加快老旧电机更新改造,积极使用国家重点推广的高效节能电机。交通运输企业要加快淘汰老旧汽车、船舶和黄标车,调整运力结构。

  (八)开展能效达标对标工作。重点用能企业主要工业产品单耗应达到国家限额标准,有省能耗限额标准的,要达到省标准限额标准。客货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要学习同行业能效水平先进单位的节能管理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制定详细的能效对标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充分挖掘企业节能潜力,促进企业节能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九)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要组织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定期对能源计量、统计、管理和设备操作人员、车船驾驶人员等开展节能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宾馆饭店、商贸企业要加强对消费者的节能宣传,学校要把节能教育、环境教育纳入素质教育体系,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节能教育、环境教育宣传活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节能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用能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节能技术进步及淘汰落后产能等情况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的企业,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并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单位,按照节能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加大节能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加大各级政府预算内投资和财政节能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快节能重点工程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继续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项目。落实国家支持节能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积极推进资源税费改革。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领域的投入。

  (三)建立健全企业节能目标奖惩机制。探索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节能量交易机制。对在节能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责任的重点用能企业,由所属地节能主管部门对其强制开展能源审计,责令限期整改,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金融机构要对其实施限制性贷款政策。

  (四)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节能管理能力建设,完善机构,充实人员。加强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明确基本条件及要求,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配备监测和检测设备,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建立企业能源计量数据在线采集、实时监测系统。

  (五)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报道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的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先进技术,普及节能知识和方法,曝光和揭露浪费能源的反面典型,公布未完成节能目标的重点用能企业名单,追踪报道节能整改情况。

福建省节能办
12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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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节能公共服务网 打印本页 ● ● 关闭窗口<< 返回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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