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8
12月5日,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天津市能源管理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经信节能[2011]80号)。
根据《管理办法》,天津市规定年综合能耗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应从能源管理师中选用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按照规定人数配备能源管理师。其中年综合能耗五千至一万吨标准煤的单位配备不少于二人;年综合能耗一万至十万吨标准煤的单位配备不少于三人;年综合能耗十万至五十万吨标准煤的单位配备不少于五人;五十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单位配备不少于十人。
天津市在《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将能源管理师任用情况作为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重点内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师配备不符合要求、不能保障能源管理师正常开展工作的,不能参加节能评优和享受相关节能奖励政策。
根据《管理办法》,天津市经信委委托天津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具体实施能源管理师制度研究、培训考试、备案审核、继续教育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