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8
2011年第22号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八批)》、《打印机、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数字电视接收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现予公告。
《打印机、传真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数字电视接收器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月1日前出厂或进口的产品,可延迟至2013年1月1日前加施能效标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九日